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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苹果 败也苹果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9-08  发稿编辑:韩春梅

 

一农民因苹果发家,也因“苹果”入狱,令人深思。8月2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高国银,1983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农民,小学文化。早年承包村里的一直没有结果的苹果林,经嫁接后,竟有成。他种的苹果虽然个儿小,但味道好,被称作“本地苹果”,销路还可以。几年下来,他靠种植贩卖苹果发了财,修起了小洋楼。他结交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渐渐地,跟那些大款相比,高国银靠种苹果致富,纯粹就成了小儿科,他心里慢慢不平衡了。就把苹果林交给父母管理,他进城贩卖手机,竟也顺利。后来就专卖苹果牌手机,也风生水起。不料几年之后,他误进了一批伪劣苹果手机,被工商部门查出,狠狠地罚了一笔,弄得一夜之间血本无归。父亲就对他说:“咱们是土命,再折腾也折腾不出个金命来。”可再叫他重新回到地里侍弄苹果林,他已视苦差。他想,苹果5元钱一斤,我随便去偷一个苹果手机,就相当于种了1000斤苹果,多轻便!

因跟苹果手机打了多时交道,他对苹果手机的形状、性能早就熟悉在胸,故而去买了一个不长不短的镊子,用起来十分顺手。他先是在家里练习一段时间,直练得十分自如,镊出“机”来,手到擒来,才窜到江油城区去“一显身手”。

今年1月7日16时20分许,高国银在江油市中坝镇广东街“正丰裤业”店外人行道上,用镊子从张婷衣服包内夹出一部苹果4S手机正准备往自己包里放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民警扣押了涉案苹果4S手机一部及犯罪工具镊子一把。经价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755元。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婷,犯罪工具镊子一把已随案移送至江油市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4年12月6日高国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江油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9日向执行机关送达相关执行文书。

8月2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院认为,高国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国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高国银在犯盗窃罪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国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执行刑罚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拘役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
(梁柱生 程立雪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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