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调解,最终使纠纷得以化解,达到案结事了,平衡了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0年11月,水晶镇文丰村的村民曾某某全家搬迁到江油市居住,遂将自建房屋卖于青龙村村民杨某某,并将承包地“搭”给杨某某耕种。随着曾某某逐渐老去,已无法通过外出务工维持生计,为减轻子女负担,曾某某及其子回到本村生活,于是向杨某某提出收回土地的要求,遭到杨某某的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04年,经当地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某某将一半土地退回给曾某某耕种,另一半继续由杨某某转包,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但未约定转包期限。2015年初,曾某某以“未约定转包期限,承包人随时可以收回土地”为由,在转包给杨某某的土地中栽种经济林木,双方再次发生纠纷。随后,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某履行《土地转包协议》并赔偿损失。
收到诉状后,承包法官并未急于立案,而是先实地走访,了解当地土地流转情况及习惯性做法,同时联系农业主管部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法律解释及政策讲解,消除双方当事人的认识误区。最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联合农业部门及当地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着重从保障民生出发,针对曾某某提出的“未约定转包期限,承包人可随时收回”进行法律释明。此外,调解人员对双方摆事实、讲道理,使当事人认识到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生活来源的道理,处理中既要讲诚信,也要遵循当地的习惯性做法。通过调解人员充分的释理说法,双方当事人逐渐回归理性,换位思考,不再一味地互相指责。最终,在曾某某坚持收回土地并愿意赔偿杨某某损失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将所转包的土地退回给曾某某,曾某某赔偿杨某某27000元经济损失。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纠纷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平武法院从保障民生出发,灵活办案,通过“诉非衔接”方式,联合多方力量化解农民土地纠纷,使各方利益得以平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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