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红
平武县是山区农业县,少数民族较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数量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平武县法院树立“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多元合力综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诉非衔接,多元合力综合有效化解纠纷”工作机制,有效化解了大批疑难复杂案件。2013年民商事纠纷811件(不含直接分流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723件,“诉非衔接”化解近90件,2014年民商事纠纷920(不含直接分流纠纷)件,进入诉讼程序的534件,“诉非衔接”化解390余件,虽然纠纷总量增加了12%,但最终进入诉讼的案件却下降26%。为山区法院探索了又一公正司法、司法为了群众、司法依靠群众、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
以健全机制建设为抓手,构建纠纷合理化解整体联动新格局
在县委、政府及政法委的关心支持下,平武县法院设立了司法调解中心。中心建立了“纠纷会诊室”“诉讼辅导室”’“小额速裁室”“交通事故法庭”,从民庭、执行庭、办公室抽调人员驻扎中心,同时特聘40名人民陪审员和48名司法调解员。建立了县委政法委、政府统筹协调,信访、公安、司法、法制、工会、妇联、社保、工商、金融、农业、林业、国土、财政、发改、审计等多部门支持配合的联动机制,在每个乡镇以群众工作中心为平台,基层法庭为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为依靠设立诉讼服务站,分片区到各乡镇召开“诉非衔接”工作推进会,适时组织多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个案纠纷,及时沟通信息,预防指导纠纷化解工作,构建了合力综合化解纠纷网络。
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平台,全面开展诉非衔接工作
根据平武山区实际,把诉讼服务中心作为化解纠纷、分流纠纷的“门诊”室和中转站,对一些不应或不宜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如应通过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解决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纠纷,有理但缺乏证据的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他法定不可诉争议),由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必要时民庭、执行局参加)对来诉的案件进行“会诊”,对症下药,根据案件的诉讼请求、成因等具体情况“把脉”后,分别引导、对接到有关行政机关、基层党委政府、各类调解组织、仲裁等机构或组织解决,或进入诉讼程序,达到真正解决问题、案结事了的目的。
以基层法庭、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为网络,推进纠纷就地解决
以人民法庭为龙头,依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党委政府,在乡镇设立了诉讼便民服务联系站,在常住人口相对集中且人口数量较多的行政村和社区设立诉讼便民服务联系点,加强与村社组织、基层调解组织和基层党委政府等的协作,形成覆盖全县城乡的诉非衔接整体联动格局。在各个站、点放置诉非衔接建议书,公布法庭干警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在纠纷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咨询化解纠纷的相关事务;法官不定期到服务站、点接访,特邀村社干部、有威望的村民、人民调解员、公务员作为调解员,由他们单独或与基层党委政府、法庭联合调解;建立流动的巡回法庭,通过 “假日法庭”、“夜间法庭”、“午间法庭”、“巡回法庭”等方式上门服务。
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为合力,多元合力综合化解纠纷
一是重视诉前多元化解纠纷。首先在立案受理阶段,对更适合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对当事人耐心分析释明,通过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解决。对更适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对接到乡镇、行业协会和其他非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更适合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类纠纷,与相关乡镇政府、村委会衔接;对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与工会、信访、人社局等职能部门联系衔接,如一起拖欠20余名民工共计25万余元的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对接到县总工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并当场履行,有效防止了事态扩展;对应或更适合通过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纠纷,衔接到有关机构;对全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纠纷,及时向政法委报告开展多部门参与的联动化解。其次是强化司法确认。对采取“诉非衔接”方式化解的纠纷,未即时履行的,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4年,我院对18件“诉非衔接”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最长时间2天,最短2个小时,平均办案期1.5天,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二是高度重视在诉讼中的合力化解纠纷。对委托调解不成功和没有其他途径解决的案件,及时纳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针对不同情况的案件分别采取衔接模式:一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小的案件开展小额速裁,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二是对涉及相关部门的普通案件,让这些部门参与调解、判决,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解纠纷。三是对重大疑难、历史遗留问题、与行政机关相关的案件,采取司法诉讼+党委政府协调+行政联动+各方参与的模式,共同合力化解。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平武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局在1998年分5次在平武县工行贷款103万元,2005年工行将该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因时间久远,利息就高达75万余元,中间又涉及转让,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县政府的协调下,在财政部门参与下,长城公司放弃利息,由县财政拿出资金给付,该案顺利调解,一并解决了执行问题。四是对涉及有关专业领域知识的,则邀请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参与,矫正当事人的诉讼预期,降低矛盾对抗。如在审理魏少香申请执行与魏少仁共有纠纷一案时,双方本是兄妹,共有一棵紫荆树卖后分款产生纠纷,矛盾尖锐,诉讼中,我院邀请林业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让判决得到各方认可,也有利后期执行。五是对案情复杂需要判决的案件,邀请公安、检察、综治、信访、法制、国土、林业、农业等职能部门列席审委会,使判决更符合实际,更接地气,更具实效,使案件以最佳方式解决。
三是注重执行中衔接联动求实效。将多元合力综合机制有机融入执行,加强与公安、工商、城建、银行、宣传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在融资贷款、高消费、出境等方面予以限制惩戒,震慑失信被执行人;重拳出击,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开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对涉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向部门和乡镇发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名单和信息,形成共同依法惩戒老赖的强大力量;与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协作,选拔政治素质较高、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做执行联络员,帮助采集信息和做群众工作,促进和解执行;与仲裁机构的交流沟通,提高仲裁裁决的规范性与正确性,加大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信服度。如执行杨裕成与何连珍健康权纠纷一案,当事人因田边地角及山林纠纷发生打架,积怨较深,当事人一直拒绝履行,不断上访,如果单纯强制执行伤害赔偿判决,矛盾将进一步激化,我院在了解案件根源后,抓住主要症结,充分发挥联动处置机制,借力当地党委政府、村社和司法调解员,对诉讼外的田边地角及林权问题进行调解,彻底化解了纠纷,被执行人的子女爽快地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以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促使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有效化解
就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政府用法治方式解决该县亟待解决、社会关注的“乌木权属争议”、“卖房搭地”等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对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大、矛盾大,容易诱发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积极提出法律意见,促使依法行政;及时调处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妥处城建、发改、坝子、土城乡等行政机关历史遗留债务纠纷,妥处农、林、建设、人社、水观、泗耳、土城、水晶、大印等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劳动保障等纠纷,既维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促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为打造统一的白马藏族乡民俗建筑,县政府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向藏民放贷,建筑完工后,多数藏民未积极还贷,有的根本无力偿还。金融机构欲起诉相关借款人,我院认为存在政府管理行为参与情况,还涉及水电建设搬迁等因素,诉讼不是最好方式,遂向县政府提出法律意见,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法院和职能部门参与召开联席会议,较好处理了这起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平武县重大项目“金沙国际广场”,因大楼高度超过国家规定,影响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恩寺”周边的总体设计,国家旅游局限令拆除10楼以上的建筑,该拆除行为可能对已交预付房款、“定金”的部分购房户利益,我院组织法官认真研究,向县政府提出合法、公平的解决方案,既避免了群体性诉讼,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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