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明察秋毫,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公款私存”规避执行的案件,在“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的专项活动中又打了一次漂亮的胜仗。
2010年初,刘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建了高新区某社区居委会安置房工程。施工中,刘某在钟某处租赁架管等施工设备,下欠租赁费拒不支付。经高新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某建筑公司、高新区某社区居委会共同支付钟某租赁费用35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没有轻言终结执行,仍坚持不懈地继续查找可供执行财产的蛛丝马迹,寻找案件突破口。被执行人高新区某社区居委会有建设工程,但其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极少,与建设工程规模明显不相适应,工程款一定是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支付的。经调取被执行人即实际施工人刘某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执行法官发现了端倪,该账户在2014年春节前有数笔大额款项进出,而入账款项来源何处?是什么性质的款项?执行法官带着疑问调取了刘某在该银行的进账票据存根,发现数笔大额入账款项均来自同在该银行开户的名叫李某某的个人账户,进账票据均注明“安置房二期工程款”字样。而刘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就是高新区某社区安置房二期工程。案件执行顿时柳暗花明,带着这一重大发现,执行法官继续查询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往来票据情况,发现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余额达数百万元,资金进出相当频繁。其中入账资金票据上大多注明“安置房房款”字样,并注明有交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通过在公安机关核实李某某和部分交款人身份信息等情况,查明李某某和入账资金票据上注明的交款人均系高新区某社区居委会居民,而李某某系该社区居委会会计。同时查明,从李某某银行账户转出资金大多注明“安置房材料款”或“安置房工程款”字样。据此,执行法官经合议认定,李某某银行个人账户内存款实质上为社区居委会收取的购房款,该社区居委会通过该账户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属于“公款私存”规避执行的行为,遂依法立即裁定冻结了李某某账户上的存款35万元,并通知高新区某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会计李某某到法院接受询问。在一系列相互印证的证据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公款私存”,逃避执行的错误行为,机关算尽,最终现出了原形。法院依法从李某某银行账户上扣划了35万元,本案顺利执结。(袁福林 徐雯瑞)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