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底,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李某某(女)找到赵清国律师,希望能够要回自己应得的其子死亡赔偿款。赵律师根据她的实际情况首先帮助李婆婆向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其后调查了解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申请人李婆婆与朱某系婆媳关系,系郭某燕、郭某兵祖母。2013年2月,李婆婆的四子郭某(即朱某某的丈夫、郭某燕与郭某兵的父亲)在内蒙古一矿厂工作期间遭遇矿难死亡,四人作为郭某家属共获得郭某死亡赔偿款共计122万元,其中已开支2万元费用,余款由朱某某掌管。其后,朱某某拒绝向李婆婆分割死亡赔偿款,并且在申请人李某某向其索要其子死亡赔偿款应得部分时,对申请人进行辱骂。
律师接受中心指派后,到李婆婆住所地收集证据,走访当地村民、询问了跟随朱某某一同前去内蒙古处理郭某后事的杨某,并查询了朱某某获得赔偿金的邮政储蓄账户。随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法院确认了双方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因郭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中28万元归李婆婆所有,并由朱某某负责支付,余款归朱某某、郭某燕、郭某兵共有。
(赵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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