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陶某兰的前夫徐某明意外死亡,膝下留有两个女儿徐某梅(已婚嫁)、徐某入(中学生)。后陶某兰再婚并育有一女(5岁)。2013年“7.9”“7.28”洪灾后农房重建,徐某明的弟弟徐某平私自拆除老房屋并原址修建新房,遂陶某兰找到徐家要求赔偿。2013年9月29日,双方达成协议徐某平支付陶某兰6000元于10日内付清。后陶某兰反悔,不断到镇政府、县政府、信访局讨说法,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社干部多次协调未果,于2013年12月13日第一次到京上访。
在多方调解陷入困境的情况下,为避免造成不稳定因素,镇政府及时联系县司法局希望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14年2月8日县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受理立案,并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中心律师王平办理此案。通过多方面深入了解得知:(一)陶某兰与徐家对老房屋的所有权存在很大的分歧。陶某兰认为该房屋是徐某明1983年独自修建,应按照遗产进行分配,徐某平私自拆除该房屋属于侵权行为,应给予赔偿。而徐家则认为该房屋是全家人同共修建,按照农村习俗徐某明与陶某兰婚后一直居住在陶家,故对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利。(二)0.28亩承包地:徐某明名下的0.28亩承包地20年来一直由徐某凤耕种用以赡养93岁的老父亲。现陶某兰拿出土地承包合同要求徐某凤归还该承包地,而徐家认为陶某兰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要回土地。
办案人员意识到这虽是一起普通的家庭纠纷,但由于双方长期积怨情绪上异常激动对于事情的处理非常不利,办案时应采用诉讼加调解的方法。一方面办案人员协助陶某兰收集证据、梳理案情、撰写诉状,并于2014年2月17日向水晶法庭提起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另一方面,水晶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镇政府、法庭、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运用大调解机制,前后共计5次约谈双方,讲解《婚姻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知识。2014年3月27日,法院以普通程序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承办人员一一举证支持原告主张,并发表代理意见,由于建房时间久远,老屋已拆除,双方又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屋的权属问题,故未能当庭宣判。
2014年4月10日,陶某兰认为此案久拖未判便瞒着办案人员第二次到京上访。接回平武后,办案人员意识到受援人生活上承受家庭经济重担,抚养两个未成年女儿,压力十分巨大,徐某平未征得其同意私自拆除旧房的事情刺激了她原本脆弱的心灵,防止她有其他偏激的行为,便又对其进行思想疏导,并随时保持电话联系,6月初陶某兰称要上山采药,好几日电话关机。2014年6月10日,办案人员终于与其取得联系得知其连同其他老上访户已在中南海非访。再次接回后,办案人员安抚其情绪,并讲解《信访条例》。
2014年6月27日,平武县政法委牵头,会同多部门进行长达一天的调解后,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徐某平给予陶某兰、徐某玲、徐某入房屋经济补偿15000元,0.28亩承包地转让费15000元。2014年7月2日,双方在镇人民政府的协助监督下,按调解书的内容办理给付和土地转让手续。至此,陶某兰拿到了应有的赔偿,停止了她的上访之路,该案件达到圆满解决。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承担着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职责。本案虽是家庭纠纷属于个案,但有着这个时代的色彩具有普遍性,在当地有着较大的影响力,被列入四川省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为了办好该案件,援助人员付出了艰苦努力,最终合理合法的帮助受援人,在当地树立了好的榜样,也使得法律援助得到大力宣传。
(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 安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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