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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纠纷引发聚众斗殴平武法院依法判处十一名罪犯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8-04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平武法院对一起以被告人冯某、薛某为首的聚众斗殴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冯某、薛某、刘晓某、王某、张某某、刘定某、侯某某、杨某、刘海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被告人潘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冯某与被告人薛某因生意产生矛盾,双方通过电话互相威胁并约定2013年12月9日下午在平武县龙安镇东桥桥头斗殴。被告人冯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侯某某、杨某、刘海某、刘晓某共7人,由被告人杨某租用两辆轿车搭乘上述人员从绵阳城区出发,途中被告人冯某、侯某某、张某某在平武县南坝镇购买7把菜刀到达平武县城武庙巷,与从水晶携带两把砍刀到达县城的刘定某汇合,并由冯某、刘晓某组织进行了分工后,于当日19时许到达约定地点,被告人冯某再次通过电话进行挑衅,被告人薛某毫不示弱,立即纠集了被告人李某某和另外4 人(4人另案处理)共6人,驾驶轿车到达平武县龙安镇东桥桥头后,6人便从汽车后备箱拿出由被告人李某某准备的钢筋,双方便发生打斗。被告人冯某、王某、张某某持菜刀将被告人薛某砍倒在地后,被告人冯某等8名被告人迅速乘车逃离,途中将作案工具丢弃。被告人薛某的女朋友陈某某赶至现场后遂报警,并与他人将薛某送往平武县医院救治,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县医院对正在进行救治的薛某进行了调查,被告人薛某遂如实供述与被告人冯某约定斗殴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对冯某、王某、张某某、侯某某、杨某、刘晓某、刘海某、刘定某依法抓获归案。后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薛某损伤程度系轻伤。

2014年1月,被告人冯某、侯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联系了被告人潘某请求帮助。被告人潘某明知上述二被告人因斗殴被公安机关追捕,仍将二被告人安排至自己位于三台县某工地工作并提供住处。同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在得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随即联系被告人潘某,并告知自己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让被告人潘某接应自己。被告人潘某便驾车将被告人侯某某从三台县接走,在返回绵阳的途中,被平武县刑警大队民警挡获。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张某某、侯某某、王某赔偿了被告人薛某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双方相互进行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薛某因生意发生纠纷而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侯某某、杨某、刘定某、刘晓某、刘海某、李某某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薛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侯某某、杨某、刘定某、刘晓某、刘海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上述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冯某、王某、张某某、侯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告人薛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十万元并互相谅解,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谢冬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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