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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换来牢狱之灾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7-21  发稿编辑:韩春梅

 

放高利贷,本想大发横财,不料却换来牢狱之灾。7月1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田东,1971年生,四川省盐亭县人,初中文化,在四川省绵阳市租房居住,靠放高利贷为生。

苟太炎,1988年生,四川省绵阳市人,中专文化。

龙国,1980年生,四川省盐亭人,住在绵阳。

2011年5月13日,温军民受赵富之托,到田东处借高利贷3万元,到2013年8月,田东要求温军民偿还借款本息16.5万元。温军民听后,把眼睛都吓大了:怎么才两年时间,比本金多出了两倍多,真是阎王债啊!田东在电话里恶狠狠地说:“高利贷就是阎王债!还了就没事,不然立马叫你去见阎王!”温军民说:“虽然是我经手,但这钱是赵富借的,不关我的事。”田东说:“可借条上写的是你的名字!”温军民提出按照银行的利率还款,田东说:“啊呸,你当我开银行啊!”温军民见田东不肯通融,遂把手机号码换了,玩起了失踪。

2013年8月4日下午两点,田东手下的马仔报告说,在江油市某茶楼发现温军民,田东遂约上苟太炎、龙国,直扑江油,前往该茶楼,将温军民劫持到绵阳市田东的租房内,并指使苟太炎、龙国采取夜晚看守、白天紧跟的手段非法限制温军民的人身自由,要求温军民必须还清本息16.5万元。

8月22日,见温军民软硬不吃,油盐不进,三人遂对温军民进行殴打,打够了,就叫温军民给家属打电话,约定家属带上《房产证》,到附近某茶坊“签约”,用家中房屋抵债。家属见状,遂报警。
7月14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田东、苟太炎、龙国为索取高利贷,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25条之规定,判决田东有期徒刑1年半,苟太炎、龙国有期徒刑各1年。
(兰有斌  梁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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