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市平武县村民魏某因滥伐林木102件(其中包括珙桐9件),折合立木蓄积22.7立方米,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魏某是平武县土城乡村民,因想种植大黄,在经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后,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武县土城藏族乡老堆子林区砍伐林木共计102件,经鉴定,被伐的林木中有9件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珙桐。珙桐是1000万年前新生代第三纪留下的子遗植物,在第四纪冰川时期,大部分地区的珙桐相继灭绝,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但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树木是珍贵植物而采伐,即不构成本罪。本案中,珙桐被当地村民俗称为“酸木梨儿树”,很多村民都不知道“酸木梨儿树”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珙桐,当地乡林业站亦未对该情况向村民做教育宣传,因此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但被告人砍伐林木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主观上虽不具有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但客观上对我国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造成了破坏。
在此提醒广大村民,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若采伐国家保护野生植物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批手续。(蔡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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