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履行如下义务:
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2.在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者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蒋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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