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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2日,刘某因孩子在费县县城上高中,便与孟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孟某将在某小区一处楼房租给刘某使用,租期为3年,并约定了租金以及租赁期内孟某不得出售等内容。刘某按时支付了租金。2013年12月12日,孟某与王某签订了该楼房出售合同,以45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卖给王某。刘某认为,孟某将楼房出售给王某之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征求其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意见,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孟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作为承租人的刘某享有对租赁物出卖前的知情权,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作为出租人的孟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孟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报记者 邹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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