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11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在平武县某镇陈某某的茶馆,因家庭纠纷与前妻陈某某以及陈的朋友石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拉。被告人黄某某就跑进茶馆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分别朝被害人石某某头部连砍三刀,朝陈某某头、面部连砍四刀后,当场被警察抓获。陈某某、石某某即被送往当地卫生院门诊治疗,并于同日被送往平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后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石某某头部损伤系轻伤;陈某某头面部、手部损伤系轻伤。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头部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某面部及双手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人黄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万元,当庭付一万元,其余三万元限2016年10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赔偿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元,已当庭付清。
此前,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平武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决定对其依法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16日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的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因婚姻家庭引发矛盾,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冲动是魔鬼,黄某某与其妻离婚本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因一时冲动,两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赔钱又坐牢,悔之晚矣。 (李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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