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伙同他人盗窃原工作单位保险柜的被告人王某及同伙李某被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到被告人李某家做客,后将李某爷爷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经李某询问王某承认了盗窃事实。后李某多次催促王某还钱,王某遂于2013年9月26日凌晨邀约李某一起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驾车到王某曾经工作过的绵阳城区洞天公园一山庄实施盗窃。王某先用钳子将山庄周围两处监控线剪断,后与李某一起将山庄财务室大门撞开,将财务室内的保险柜搬上车拉到游仙魏城一山坡处,使用撬棍将保险柜打开,二人将保险柜内42000余元现金平分,其余物品随保险柜一起被丢至河中。
案发后,李某家属代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秦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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