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川法院快速调处了一起某银行与周某等三人1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事情还得从一年前说起。2012年2月20日,某银行与周某、王某、杨某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向周某发放贷款10万元,用于采购瓷砖,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止,年利率15.66%,若周某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时王某、杨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合同签定当日,某银行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周某发放了贷款10万元。合同逾期后,周某因生意失败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某银行向周某、王某、杨某催收贷款未果,遂向北川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办案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被告周某早已到几千公里外的新疆打工去了,不到春节不回来。经多次电话与其联系和调解,周某表示,由于生意经营失败,现经济困难,即使倾其全力,也仅能偿还少部分贷款。办案法官很快意识到:“本案从法律关系上看虽是一件简单明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要作到案结事了,可能并非易事”。
法官前去周某姐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周某确实经济困难,还款能力差。法官对周某的亲属做工作,希望其亲属能念其亲情,为被告解难。
办案法官好不容易找到贷款的担保人王某、杨某时,其均辩称“不了解啥子叫贷款担保连带清偿责任,当时是因为讲朋友义气直接在借款合同上了签字,因此现在无还款义务”。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贷款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清楚法律明确规定因贷款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要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并告知如不及时还款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也会使自身信用遭受不良记录,严重影响其声誉或生活。通过办案法官反复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担保人王某及杨某终于也愿意替周某偿还剩余欠款,之后再向周某追偿。
最终,该案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周某、周某的亲属、王某、杨某均共同努力下,将所欠贷款本息迅速偿还完毕,随之某银行也撤诉,使得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圆满了结。(富尧 何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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