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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盗入住酒店有责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9-15  发稿编辑:景秀丽

客人入住酒店,停放在酒店外车位上的车辆被盗,酒店业主究竟该不该赔偿损失?8月30日,四川江油市法院审结这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江油市某酒店赔偿安县某单位车辆被盗损失20%,即6940元。

2011年8月25日晚9:40左右,安县某单位工作人员肖某与万某驾驶单位所有的川B××378号轻型普通货车,前来江油市某酒店准备入住。驾驶员肖某将该车停放在酒店前面左侧的停车位上,在停车时酒店保安并未制止。他俩入住酒店后,当晚再也没有使用车辆。次日早上8:30左右,肖某结账准备离开时,惊讶地发现车辆不翼而飞,于是拨打110报警。警方及时赶来勘验现场,但此案至今尚未侦破。

今年1月底,安县某单位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油市某酒店赔偿车辆损失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绵阳市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被盗货车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鉴定,该车辆折价32700元,并产生评估费2000元。

该院审理查明:被告江油市某酒店在店外街道边拥有4个停车位的使用权,可供酒店消费的客人停放车辆。被告辩称:该酒店有地下车库,入住客人所驾车辆应停放于地下车库,并在入住登记表上载明携带了车辆。但被告并未举证加以证实确有该规章制度,且规定了严格执行。

江油市法院主办法官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几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法院认为,该案诉讼案由应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作为酒店业经营者,对入住其中的客人均负有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实际上被告并未全面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其疏于管理与原告车辆被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被告对车辆被盗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车辆被盗损失20%的责任。待该车辆盗窃案件侦破后,原告可再向警方申请追还。

8月30日,江油市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江油市某酒店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安县某单位支付车辆赔偿款6540元、评估费4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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