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晚,北川县安昌镇川主村石灰石矿山挖机员工在挖路时不慎将本村9组刘某某母亲的坟墓挖毁。当时,矿山法人唐某某当获悉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其坟主及亲属,也未向村组干部说明情况而导致坟主的亲属十分愤怒,刘某某找到安昌司法所申请调解,考虑到坟主亲属情绪比较激动,涉及当事人比较多,便联系了镇综治办人员和派出所人员协助处理。
2013年8月20日星期二, 调解员在镇综治办、派出所以及川主村村书记以及组长的配合下成功办理了这起重大民事纠纷案件。
经近4个多小时的协调,调解员抓住矿山法人唐某某将当面赔礼道歉并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迁坟,使坟主家属心情平和一点的契机,考虑到调解的时机已经成熟。调解员就双方提出的观点结合法律向双方进行讲解并提出意见建议,即唐某某必须明确:第一,此事件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唐某某当面赔礼道歉;第二,唐某某应承担适当坟主亲属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第三,唐某某没有及时将事情告知坟主家属的行为是错误的。坟主亲属方也需清楚:第一,唐某某解决纠纷的诚意是到位的;第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第三,协调中,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提出合理要求,不能冲动。
调解员为了避免发生之前的情况,采取将双方背靠背分别劝解、政策引导等方式作工作。考虑到双方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我所调解员结合双方提出的意见以及考虑到此事件的特殊的原因,建议唐某某赔偿坟主亲属精神抚慰金3万元,受损坟墓搬迁等各种费用2万元,坟主亲属误工费补助5000元,共计5.5万元的方案。我所调解员多次向双方征求意见,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同意了调解方案,并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当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在调解员的督促下与8月21上午履行了协议。至此一个重大民事纠纷得以顺利解决,维护了本辖区社会稳定,防止了一起重大集体事件的发生。(北川县安昌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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