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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切实化解矛盾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29  发稿编辑:景秀丽

院长接访制度是我国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在个案审理中往往能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平武法院院长李松海会同农业局、林业局的相关同志与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展开座谈,最终使即将宣判的案件以原告自愿撤诉的结果告终。

2003年2月2日,原告徐某某经与被告赵某某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将七柱3间住房和五柱2间圈全部卖给被告,并约定“原告所有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不在买卖范围,只交给被告使用”。2009年,原告徐某某告知被告赵某某,要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并在自己的承包地中栽植树木,遭到被告拒绝,之后双方又发生打架等纠纷。原、被告纠纷经有关部门多次解决未果,2011年10月31日,原告徐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某返还土地和土地证,赔偿经济损失等。我院受理后,因被告赵某某拒绝到庭应诉,原告需在外务工,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2013年1月7日,原告徐某某就本案再次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很大。办案人员考虑到本案当事人为此纠纷曾多次进京上访,双方积怨较深,如果工作没有做透,草率判决,当人极有可能再次上访,会导致案结事未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基于以上原因,办案人员在宣判前向我院李院长汇报本案中的涉诉信访风险因素。李院长听取汇报后很重视,于2013年7月18日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的有关同志与原告徐某某展开座谈。座谈中,李院长针对原告徐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逐一进行法律释明,县农业局、林业局的同志也在其业务范围内耐心解答原告徐某某的相关问题,并指明出路,使原告徐某某充分了解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也明白了自己的各项诉求的正确解决途径。原告徐某某最终自愿撤诉。(平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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