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3-22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周某某否认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控罪,并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平武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调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依据。现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力阳牌三轮摩托车(无号牌)伙同被告人赵某一起窜至青川县青溪镇,将青溪镇小东街马光华停放在星月广场一辆价值5017.00元的红色经典牌KD200ZH型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周某某将该车变卖,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其他案件时如实供述自己与周某某共同盗窃马光华三轮摩托车的事实,公安机关及时将此案破获。2012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力阳牌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窜至平武县虎牙藏族乡上游村马桑河坝雪宝顶保护区建筑工地,从工地存放的钢筋房内盗走螺纹钢50根,价值38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在离开虎牙场镇时被工地工人挡获。2012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力帆牌三轮摩托车窜至平武县高村乡光一村费茂华家将房门撬开,盗走亚洲英雄牌女式摩托车一辆、稻谷及电锤、电钻、切割机、振动棒、打气筒等价值5223.00元的物品。2012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平武县龙安镇周某某租住房内将费茂华家部分被盗物品查获并发还失主。2012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力帆牌三轮摩托车窜至木座藏族乡和平村蒙小琼家一杂物房内,将房内价值119.60元的钢丝及螺纹钢架盗走,后被失主及时发现挡获。综上,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数额10739.60元,被告人赵某涉案盗窃数额501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赵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亦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应根据二被告人所起实际作用酌情量处。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一)项、第四条、第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