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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执结一起跨度长达8年案件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2-02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平武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时间跨度长达8年之久的案件,保证了当时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11月18日19时50分,被执行人唐某无证驾驶川B71693银钢二轮摩托车,搭乘一人从平武县南坝镇河家坝村磨湾组到南坝镇街上,行至省道105线236KM+500M处,将同向行走在道路右侧的平武县响岩镇南泽村村民向某某撞倒在地至头部受伤,经送南坝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被告人唐某在女友高某的陪同下到平武县公安局南坝派出所自首。

经审理,平武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支付各项费用2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期限。并赔付原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因被害人向利会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共计58061.04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唐某履行支付38061.04元赔偿款的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因当时并未成家,加之其被判入狱一年,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能力,该案于2006年12月终结执行。但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家庭的实际困难,执行干警们没有停止对该案的执行,多次催缴案件款,到2011年9月被执行人唐某共给付案件款28300.00元,剩余9761.04元未给付。

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于2012年9月向该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院执行干警立即对被执行人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但经查唐某并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而且被执行人唐某一直外出打工未回。至此,执行陷入了僵局。后经多番周折找到唐某,经过与其沟通其态度也十分坚决,表示自己家里面也十分困难,没有钱履行,也不打算履行该案件款。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又立即赶往绵阳,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有一辆轻型自卸货车,我院干警即刻对该车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查封后,使其不能够办理驾驶证的审证,迫使唐某主动到执行局来了结此案。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的家庭都有困难,执行局干警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执行局办公室一起协商解决该案,后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一次性支付8000.00元了结此案。终于,一次跨度8年之久的执行案件,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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