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主张权利不及时出借钱财难收回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1-04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游仙区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原告魏某因怠于主张权利而被判驳回其要求被告雷某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7日魏某与雷某签订借贷协议,约定由雷某向魏某借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2009年11月10日双方再次达成补充协议,将借款的还款期限顺延至2010年2月8日。今年4月19日,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雷某向原告魏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借贷协议为证,且被告雷某认可,能够予以认定。但原告魏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被告雷某催要过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魏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