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瞿某10万元,请求瞿某帮忙包揽建设工程项目,后来何某让瞿某补写借条一份。结果,何某因工程项目未能如愿承包,便向警方控告瞿某涉嫌诈骗。在警方的数次询问中,何某都否认他与瞿某之间存在“借条”。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瞿某一次性付给何某现金6万元,何某也表示今后不再追究此事。没想到时隔不久,何某又以当初的“借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瞿某赔偿10万借款以及利息。日前,记者从江油市法院获悉,该院审理查明事实真相,驳回了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何某也没有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在2009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北川经商的江油市人瞿某。何某有意让瞿某作中间人,帮助他在北川包揽建设工程项目。同年4月20日,何某通过银行给瞿某转账10万元,作为承包北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修建工程的质保金。9月9日,何某以方便与自己的合伙人结算账目为由,要求瞿某给他补写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何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此款定于2010年4月底归还”。
2011年初,因未能如愿承包工程,何某便向涪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瞿某诈骗,却只字不提他们之间“借条”一事。同年5月3日,涪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合同诈骗,对瞿某采取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在涪城区公安局,何某与瞿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瞿某一次性退还何某人民币6万元。于是,何某书面申请撤回对瞿某的控告,双方一致约定:此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发生纠纷或再行控告。但何某当天没有将借条退还给瞿某。
没想到,就在今年4月5日,何某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瞿某起诉到江油市法院。诉称瞿某在2009年9月因周转金困难,曾向他借款10万元,至今未偿还,并有瞿某当初亲笔写下的“借条”为证据。何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瞿某偿还他的借款1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
前不久,江油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主办此案的法官发现:在涪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对何某的三次询问中,何某一口咬定遭遇瞿某“诈骗”。并且,何某一再表示:事发之前他跟瞿某素不相识,不可能借10万元钱给他,因此断然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自然也不承认瞿某曾向他出具借条一事。
何某现在以瞿某出具给他的这份“借条”为证据,再次来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这分明有违他们双方当时经警方调解达成的约定。因此,江油市法院对原告何某提交的2009年9月9日的10万元借条不予采信,也不确认被告瞿某是否找他借款10万元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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