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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区4岁幼儿赵红语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援助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0-14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1年3月26日,家住游仙开元综合市场的4岁的赵红语横过马路时被文某驾驶车辆撞伤,经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文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议赔偿赵红语18000元赔偿金。赵红语父亲赵小林认为文某等的赔偿不合理,但是苦于自己文化程度较低,无法表达诉求。随后,找到游仙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并指派到新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新桥法律援助工作站吴成兴、勾承宝接案后,带领赵红语到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交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经过多次调查,了解到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文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文某及保险公司依据赵红语户籍信息显示判定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害赔偿金18000元等情况。

2012年6月5日庭审时,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吴成兴、勾承宝以事实为依据,据理力争,指出赵红语虽然户籍所在地为绵阳市盐亭县巨龙镇金马村3组,但是自2008年起和父母在绵阳市游仙区的开元市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意见,指出“赵红语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定文某赔偿赵红语49418元,赵小林于判决之日拿到了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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