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因在公交车上扒窃乘客现金5.5元,疑犯段某被江油市警方刑拘,成为该市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实施后被依法刑拘第一人。27日,被告段某被江油市法院依法处以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正式生效执行。
2011年7月9日早上7时50分,来自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的43岁农民段某,伙同江油市含增镇36岁的农民林某(另案处理)窜至江油16路公交车上,由林某掩护,段某趁乘客赵女士不备从她的挎包内盗窃现金5.5元。没想到他们得手后刚下车,就被反扒的便衣民警当场抓获。
当天,段某被警方依法刑拘,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江油市被刑拘的第一人。8月11日,段某被执行逮捕。而另一行为人林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11月11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江油市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11月22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段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段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零窃取”也构成犯罪
5月1日,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其中规定,哪怕未扒窃到一分钱,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在新法实施前,盗窃追究刑责的标准是盗窃价值1000元以上,盗窃1000元以下是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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