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别人不满,就四下散发诬告信泄愤,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8月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刘冰是江油市一个45岁的农妇,曾任村主任。刘冰任村主任期间,秉公执法,触及到了村民廖蒲的利益。廖蒲就对刘冰怀恨在心,在村委会换届期间,多次向江油市有关部门和镇党委、政府递交控告信,说刘冰贪污土地征地费、青苗补偿费,并在镇街道、电线杆、茶馆、公厕等地张贴,使不明真相的群众信以为真。但经镇党委认真调查,廖蒲控告的内容不实,属诬告。
因廖蒲诬告,致使刘冰名誉受到极大的影响,导致许多村民对她产生怀疑、猜测、不信任。刘冰在换届中落选,精神受到伤害,身心受到摧残,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刘冰拿起法律武器,把廖蒲告上法庭。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廖蒲是群众,但其意见并不等同于群众意见。廖蒲所控告的内容,经镇党委认真调查,情况不实。因此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判决廖蒲立即停止侵害,在判决生效5日内向原告刘冰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刘冰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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