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上午9时许,塔水镇幸福村7组村民汪大全因怀疑自家水井里死的有东西(因抽上的井水有腥臭,怀疑水井里死的有青蛙等一类东西,随请人打捞),便请本村10组村民李绍兵打捞(因李绍兵农闲时从事挖井工作),汪大全用其二轮摩托车将李绍兵载入家中,李绍兵下井后因井里缺氧,掉入井里。把李绍兵打捞起来后,急急赶来抢救的医生诊断:李绍兵已死亡。
因死者李绍兵的死亡原因已经查明,不是他杀,不属刑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另一方面,由于死者李绍兵死得过于突然,死者家属难于接受,因此个个十分悲痛。为了及时化解民间矛盾,让死者李绍兵尽快入土为安。2011年7月4日下午14时,塔水司法所、塔水派出所,安县塔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安县塔水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在塔水司法所联合主持汪大全和死者家属进行调解,塔水司法所的调解办工室里座无虚席,气氛严肃而紧张。首先,死者李绍兵的家属提出:李绍兵死前才40多岁,是家里的顶梁柱。且上有老,下有小,老的母亲余国秀一直随李绍兵生活,要李绍兵一人赡养。小的女子李凤珠才4岁,要人抚养。李绍兵和“妻子”钱爱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因钱爱茹没有离婚),李绍兵一死,“妻子”钱爱茹可能要走,李绍兵的家要彻底破碎。如果李绍兵不死,一年能挣2万元,李绍兵再活三十年没有问题,因此,要求汪大全按此计算方式支付赔偿费。而汪大全认为:李绍兵的死他也很难过,但李绍兵不听其劝阻,盲目下井,李绍兵对其自身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只愿意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双方你一言,我一语,激烈地争吵着。针对此种情况,主持调解的塔水司法所同志以案说法,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宣传国家法律,讲解现行法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法和法律依据,又按法律的规定在不划分责任的基础上计算出赔偿金额,但死者李绍兵的家属仍要求汪大全赔偿40万元,而汪大全还是只同意赔偿10万元,致使调解无效。据此,调解委员会决定:为减少损失,先让汪大全给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让死者李绍兵的家属尽快火化李绍兵的尸体,择日再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遭死者家属拒绝。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们感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决定抓紧时间,分别给双方做工作。事后,塔水司法所、安县塔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安县塔水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同志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和其近亲属做工作,使其认识到此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大家都是乡里相亲,而且沾亲带故,提出的要求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只有互谅互让才能达成协议,慢慢地让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意见。
2011年7月8日上午,调解委员会再次主持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接受了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友好的气氛中达成了协议:由汪大全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此赔偿费用包括李绍兵的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费用在内;签订协议时支付现金10万元,余下2万元由汪大全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李绍兵的家属在签订调解协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李绍兵尸体进行火化、安葬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协议书签订后的当日,汪大全就将10万元赔偿费支付给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也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火化了死者,让死者真正入土为安。
至此,一件不幸的事通过司法调解让冤家握手言和,及时化解了民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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