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每次10元床铺费,积极招揽嫖客、提供床铺、参与盯守卖淫少女,日前,两犯罪嫌疑人石某、李某被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强迫卖淫犯罪依法批准逮捕。
2010年7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兰某(已于7月8日被捕)伙同他人,以非法谋利为目的,采取殴打、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受害人拓某(14岁)、颜某(13岁)到李某经营的旅馆、石某经营的茶馆卖淫,公安机关以兰某涉嫌强迫卖淫、石某、李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提请逮捕。
涪城区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石某、李某在明知受害人拓某、颜某系被强迫卖淫的情况下,为贪图每次10元的床铺费,积极招揽嫖客、提供床铺、参与盯守卖淫少女,应当与强迫卖淫者构成共同犯罪,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李某以强迫卖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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