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10时许,绵阳市首例“醉驾入刑案”在涪城区人民法院板房第五审判庭开庭审判,被告王新亮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新亮,男,现年29岁,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王三孝村人,现暂住绵阳市涪城区塘讯镇8村10社。2009年报考驾校,只考了科二,还没有领取到驾驶证。
在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正式开始生效后的 5月6日晚,王新亮与朋友就餐并喝酒,随后驾驶他人的奥迪去歌城。驾车之前,奥迪车主李某曾提议不开车,王新亮说自己开,于是从李某手中拿过车钥匙,开车搭上另一人往歌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绵阳城区滨河北路“凤凰城”时被交通执勤民警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5月7日绵阳市公安局对王新亮依法实行刑事拘留羁押在绵阳市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新亮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并在醉酒后驾车,通过抽血检验后,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9毫克/100毫升,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王新亮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绵阳市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5月12日,涪城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新亮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17日上午,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对被告王新亮犯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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