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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吊销公告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1-23  发稿编辑:景秀丽

       平武县高原红矿业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于2010年7月8日、10月16日通过市场信息报进行了相关公告且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但当事人至今仍未接受年检,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已作出吊销下列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自本吊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既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是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2月29日

附:企业吊销名单

注册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10727000004869
平武县桥头生猪饲养场
董健林
 

510727000004877
平武县鑫叶免烧砖厂
叶礼平
 

510727000003518
平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赵太顺
 

510727000001321
平武县锁江乡还山林场
毛定松
 

510727000004480
平武县天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陈顺全
 

510727000002603
平武县晨曦砖厂
陈德勇
 

510727000001942
平武县余家山林场
马  勇
 

510727000001410
平武县高原红矿业有限公司
肖文祥
 

510727000001233
平武县平通镇李家沟林场
任顺贵
 

510727000000724
平武县两河堡茂源免烧砖厂
刘建东
 

510727000002919
平武县本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周  强
 

510727000001178
平武县水利电力服务中心苗圃基地
仇德君
 

510727000004705
平武县川福页岩砖厂
严杜全
 

510727000000087
平武县大印镇毛坪林场
李全秀
 

510727000005138
平武县桂平山羊饲养场
罗桂平
 

5107272000085
平武县大印镇吉祥林场
邹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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