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绵阳市三台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现场检查到辖区某房地产公司和某药店散发广告宣传单上印制有“本期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开发商)所有”字样。该局依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立即对该房地产公司和药店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见,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当事人按照要求,立即回收已散发的宣传单,在经营场所公示所散发宣传单上取消“本期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开发商)所有”事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该局备案。
据悉,《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从2010年11月1日生效后,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解释合同的权利等内容,“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最终变更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被商家当作“免死金牌”的做法,将被明确为违法行为。这也是三台县工商局首次对类似“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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