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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状告厂家不合格农药案成功调解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9-14  发稿编辑:景秀丽

       9月1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江油市一丘陵乡镇49户村民起诉四川某农药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诉称2009年6-7月期间,原告蒋茂昌等49名农户在江油市一乡镇农药门市部个体经营户任某某处购买了四川某农药厂生产的30%敌•乙酰甲乳油农药,用于农作物稻谷的杀虫防病。原告在使用该农药后发现,稻苗枯黄,达不到杀虫防病的效果,最终造成粮食减产。针对该农药出现的质量问题,农户多次向经销商任某某反映并要求赔偿,任某某也将农药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和现场使用效果向被告农药厂的刘某(总经理)反映,要求被告到当地现场察验处理,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8月底,蒋茂昌等49名农户以农药质量减产造成损失为由,向江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粮食亩产量的减产数额给每户赔偿损失共计58000多元。
       案件受理后,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王昭伟十分重视这起群体性案件,且要求承办人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妥善进行处理,要有效地维护广大农户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安定。
       收到应诉材料后被告方在提交答辩状的中辨称自己的产品并无质量问题并申请进行农药质量和稻谷减产的相关司法鉴定。考虑到进行产品质量鉴定需要较长时间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王昭伟再次指示,本案的处理要围绕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正常农业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前提开展,承办人应在开庭前组织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可能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要求承办人制定出应急方案,一旦调解不成,则要迅速联系相关乡镇政府以及乡镇的调解中心,做好农民的安抚工作,要保证社会的稳定。
       9月12日下午14时起,在民二庭庭长赵从亮、法官李勇及承办人的组织下,49名原告选出的诉讼代表人以及代理人和被告农药厂的副总经理、公司职员等在江油法院进行了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协商。调解之初,被告方坚持进行鉴定,且认为粮食的减产不一定和使用的农药有关;原告则坚持必须按照诉讼金额进行赔偿,否则将进行上访。面对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庭长赵从亮果断地中止了面对面调解,改为由法官分别给双方做调解工作。
       江油法官动之情、晓之以理地耐心劝说被告,让被告知道现在民生问题是国家、社会关注的大问题,不合格农药的使用必然会给农户带来一定损失,且矛盾的及时化解对于双方都是有益的,被告应当勇于承担起自己的赔偿责任,主动给予农户一定的赔偿避免陷入诉累。
       同时江油法官也给原告方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终于认识到农药的不合格只是导致粮食减产的因素之一,不能把粮食减产全部归咎于被告的不合格产品。同时被告作为厂家并不希望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更不是故意要用不合格产品来危害江油农民的利益,原告示的请求金额应当酌情降低。同时为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使得农户得到更多的赔偿,减少其诉讼成本支出,经庭长赵从亮电话汇报,院长欧振金当即同意免收全部诉讼费。
       针对双方在赔偿金额仍有较大分歧,参加调解的法官进一步耐心地对双方进行劝导,希望双方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这起案件,原告的请求必须合理,被告也不能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最后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农户粮食减产损失共计30000元,此款由被告公司直接转至江油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户,原告蒋茂昌等49名农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9月13日,冒着淅淅秋雨,庭长赵从亮、本案承办人带着被告支付的3万元赔偿款赴原告农户家中,将赔偿款如数全额发放到受损农户手中,给这起农户状告厂家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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