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平武县辛帛时装店等166家个体工商户至今仍未办理 2009年度验照手续,上述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2009年度验照手续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上述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上述个体工商户在2009年5月底前未到我局所属工商所办理2009年度验照手续,我局已于2010年6月9日在《市场消费报》发布限期验照公告,上述个体工商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办理验照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吊销上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上述个体工商户名单见我局业务公告栏)
特此公告
平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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