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09年企业年检工作已于2010年6月30日结束,但仍有一些企业未参加2009年度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现告知未检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辖区工商所补办年检,并接受处罚。对逾期仍不办理年检的企业,本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201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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