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下午,北川县法院受绵阳市中级法院委托,在安洲驾校临时板房办公区对一起借遇难学生保险理赔的重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何洪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北川县法院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公司与北川羌族自治县中小学生及幼儿家长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5·12”汶川大地震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公司即时按约履行赔付义务,遇难学生家长自愿领取了保险理赔款。被告人何洪春在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已终结后为了牟取个人利益,组织、安排遇难学生家长三次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支公司哄闹、围堵,损坏公司部分桌椅,拿走公司部分物品,扰乱了公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给北川灾后重建工作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被告人何洪春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何洪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洪春不服,以“系依法寻求救济,主观无策划、指挥、唆使、煽动他人故意,客观无扰乱社会秩序言行”等为理,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宣告其无罪。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市中院认为,上诉人何洪春为牟取个人利益,组织、安排遇难学生家长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支公司哄闹、围堵,损坏公司部分桌椅,拿走公司部分物品,扰乱了公司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给北川灾后重建工作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上诉人何洪春在事件中系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被告人何洪春当庭表示悔过,并表示服判息诉。(北川县法院刑庭)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