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谢丽雯与瞿加全等三人饲养动物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瞿加全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受到拘留15日的司法处罚。
1月25日,已是农历大年三十日上午,执行法官放弃休假,将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拘留人的家属(也属本案被执行人)通知到一起进行调解。
由于本案判决的赔偿金额达31000余元,而被执行人家境又较贫寒,所以在调解时难度很大,而申请人伤情较重,左面颊、耳廊狗咬伤伴左耳廊缺失,伤残程度达七级。若不能得到适当赔偿,于情于理于法皆不符。
调解中,执行法官向双方宣讲法律法规,分析利弊得失,申请人父母的赔偿要求从判决金额31000余元减少到25000元,因被申请人支付仍十分困难,无法达成协议,在了解到双方有亲戚关系时,执行法官又及时从亲情角度进行疏通,要求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原则进行协商。经过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进行了让步,申请人同意将赔偿款降至12000元,被执行人愿意支付的金额从3000元逐渐上升到12000元,到下午2:00左右,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了赔偿款,瞿加全被提前解除拘留,能够与家人一起过大年,案件在辞旧迎新的爆竹声中落下了帷幕。
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始终牢记司法为民,保稳定,促和谐的原则,秉承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宗旨,带着真情去做工作,让被执行人在面对法律威严的同时,使他们感受到我院干警的善良,感受到执行人员不仅是在督促他们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处处替他们着想,替他们分担着忧愁,让这些人从执行中体验到执法人员的人性化、亲情感,使一件件有难度的执行案件得到履行,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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