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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重申严禁买卖农村集体土地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10-24  发稿编辑:
         本报讯  近段时间,市国土资源局针对个别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借灾后农房重建之名,将农村集体土地以宅基地的形式对外出售,严重扰乱全市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为严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局特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农民集体土地都属于违法行为。
         二、对出售农民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的按非法占地查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并处罚款。
        四、广大人民群众不得从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购买集体土地用作非农建设,否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购土地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买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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