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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区因女性引发刑事犯罪特点及对策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10-19  发稿编辑:韩春梅

 

2014年以来,绵阳市涪城区因女性个人行为而引起家人、友人与他人发生冲突并上升为刑事犯罪的案件约占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3%,并呈上升趋势,影响社会稳定,发人深思,有必要引起重视。近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因女性个人行为而引起他人刑事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案件特点,并就切实遏制和减少相关犯罪提出建议。
发案原因
(一)为了女性,实施犯罪
一般情况下,女性实施犯罪较少,但与之关系密切的男性,有的为在女性面前树立自己的“高大”形象,丧失理智,逞强斗狠,其行为触犯法律。如张某的女朋友宋某因在街面上摔了一跤引起路人嘲笑,张某与对方发生激烈争吵,进而邀约各自朋友当街群殴,并打伤出警民警,造成事态失控、群众大量围观的恶劣后果。又如李某认为与其女友有经常联系的肖某骚扰了其女友,遂打电话给肖某扬言要收拾他。双方多次在电话中言语冲突后,约定“见面”。双方各自邀约其亲友12人在飞来石大桥中段发生斗殴,致1人轻伤一级,李某等6人涉嫌聚众斗殴刑事犯罪。
(二)受女性邀约,参与犯罪
该类案件中,女性本人往往因工作或生活琐事与人发生矛盾,且自己不能理性调处,便唆使男性出面“处理”。而女性的家人、友人也未以理智方式稳妥调处矛盾纠纷,而是参与犯罪,对犯罪结果发生抱放任态度。被邀约的男性,有的虚荣心和好胜心膨胀,盲目冲动,不问青红皂白大打出手;有的碍于情面,参与犯罪。唆使男性实施犯罪的女性自身成为引发犯罪的导火索,一并涉嫌犯罪。如汤某(女)在演艺吧内因工作琐事与田某(男)发生争执后,随即找张某(男)收拾田某,引起张某等7人聚众斗殴,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中1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汤某等3人涉嫌聚众斗殴犯罪。又如王某(女)因与冯某(男)等人在一歌城包间内唱歌时双方发生口角,便打电话唆使彭某(女)帮助找人“收拾”冯某等人,彭某邀约其朋友涂某(男),涂某又邀约李某(男),持械将冯某等二人打伤及砍伤,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三)女性激化矛盾,扩大犯罪
该类案件中,女性邀约他人“帮忙”行为扩大了事态,并导致矛盾升级,极易将一般矛盾纠纷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如时尚酒楼服务员李某以想与王氏酒楼服务员胡某(女)耍朋友为由,多次给胡某打电话,胡不愿意并请好友田某(女)帮忙劝阻。田某的男友杨某在对李某的帮劝中发生争吵后,相约打架。此时田某又给曾某打电话,称有人要打她,曾某及其友人便邀约各自的朋友帮忙打架,与李某邀约的人员在南河大桥下持械群殴,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杨某、田某等18人涉嫌聚众斗殴刑事犯罪。又如杜某(女)因在酒吧与一同跳舞的金某(男)发生碰撞,金某便随即分别打电话邀约李某(男)、张某(男)帮忙处理此事。李某、张某便带领10余人赶到酒吧,在杜某的指认下与金某两名友人发生抓扯,后又与手持棍棒赶来的金某友人等相互斗殴,造成2人轻伤、1人轻微伤,杜某、李某涉嫌聚众斗殴犯罪。
案件特点
(一)男性青少年占一定比重
作案人员中,年龄在18至30岁的占69%,30至50岁的占26%;男性占84%,女性占16%。从中可以看出,男性青少年是该类案件的作案主体。
(二)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低
普遍为初中文化程度,其中近30%来自单亲家庭,近20%来自留守家庭,家庭教育和监管缺失。他们往往认知片面,个性缺陷突出,急躁、偏执、消极悲观,存在“讲哥们儿义气”等错误认识,有的有早恋、暴力倾向以及不良人际交往、小偷小摸等恶习,道德价值观歪曲,缺乏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素养。
(三)涉案人员无固定职业
普遍为无业人员、农民,其中以过早流入社会的不良青年居多,少部分人在饭店、演艺吧打工,22%的涉案人员有犯罪前科。
(四)发案的时间地点相对集中
案发地以歌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居多,作案时间基本为深夜。
遏制该类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女性的法治、文化和道德教育,提高女性综合素质和法治自觉
在普法工作中,注重对女性的法治教育,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和减少出于愚昧无知而引发犯罪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因女性引发他人刑事犯罪。同时,还应注重对女性进行文化和道德教育,引导女性塑造积极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潜移默化培养女性的道德责任感,使她们养成自尊、自强、自重、自立的现代女性意识,不仅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航程,而且为下一代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龙清容  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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