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黄土镇的熊某,现年80岁,育有两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按理,老人早应该享清福了,可是熊某日前,架着拐杖在另一位老人的搀扶下来到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他向自己的大儿子“讨要”赡养费。
经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15年2月17日原告不慎摔倒在地,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股骨颈股折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主动脉硬化。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4万元左右,在原告住院期间次子、女儿对原告了进行了无微不至的关照和护理,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尽到了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其大儿子对此漠不关心,也不过问。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安县黄土坪桥村委会进行调解,被告拒不到场参与调解,致使调解协议无法达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事情进行了调查取证,掌握了与老人反映相印证的事实材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的护理”之规定,向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熊某大儿子应履行义务,每月向熊某支付170元、并承担新农合报销后三分之一的医疗费。
(陈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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