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区城郊乡圣水村李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
指派单位: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 胡彬
案情简介:
李某某原系绵阳市涪城区圣水村6组人,于1993年6月以土地搭人交15000元现金的方式被安置到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工作。1994年6月6日,受援人李某某因工受伤。1997年3月20日,受援人李某某所受损伤被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1997年8月5日,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受援人李某某签订了《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将李某某有偿裁员,并在绵阳市国信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11年12月5日,受援人李某某被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11年12月22日,绵阳市国信公证处以《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隐瞒了工伤事实为由,撤销了公证书。后受援人李某某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生活费、伤残补助金和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012年3月13日,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1997年8月15日签订的《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无证据表明签订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驳回仲裁申请。后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受援人李某某购买社会保险,李某某未提起诉讼。后李某某及其母亲陈某某多次就工伤赔偿向各级部门信访,但始终未得到解决。
承办过程:
2014年8月5日,受援人李某某向涪城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决定指派熟悉本案案情、业务能力强的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胡彬办理。中心召集相关专业人员和承办人员研究了相关案情。
承办人首先争取用非诉、和解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主动与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协商赔偿事宜,但因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随即,承办人整理、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准备以法律武器维护受援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但鉴于本案工伤发生于20年前,面临着诉讼时效的障碍,且已经于2012年提起过仲裁申请,仲裁裁决驳回后,受援人未提起诉讼,无法走申诉途径解决。经过多次研讨,承办人决定采取以下的方式维权。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1997年8月5日受援人与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无效,从而确定受援人李某某与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受援人李某某再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于是,受援人李某某以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受援人李某某签订的《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无效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当,建议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仲裁。
承办人经过认真分析,接受法院的建议,再次调整维权路径,以之前仲裁未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由,再次申请仲裁。2014年12月5日,受援人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仲裁。后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12月15日,受援人李某某再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受援人李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涪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开庭审理。
办理结果:
2015年4月28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受援人李某某与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补偿款30000元,李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得就其受伤一事再向绵阳华晟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其他的权利。
编后语:
一起20年前发生的工伤案件,当事人因赔偿信访多年,在涪城法律援助中心的有效介入,承办人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找准切入点和维权路径,成功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受援人李某某及其母亲陈某某为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送去锦旗一面,称赞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敬业正直、廉洁高效、心系百姓、服务热情”。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希望法律援助能让更多的平民百姓受益。
(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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