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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社会力量办医可享一系列财税优惠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2-13  发稿编辑:景秀丽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就财政部门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免征营业税;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摘自《时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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