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等可作为办公场所
近日,省工商局出台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发展的实施意见》,放宽了“互联网+”经济主体注册登记条件,为“互联网+”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创新主体登记提供便利,并提出了以“互联网+”式监管手段保障市场主体健康、稳定发展的多项措施。
为了适应当下新出现的“众创空间”等新的经营项目,省工商局此次出台的《意见》中首次出现了“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的行业表述。
除放宽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外,《意见》放宽了“互联网+”经营场所登记,明确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对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互联网+”创新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此外,工商部门将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注册登记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服务能力。积极帮助创业创新主体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创业创新主体。( 韩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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