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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7月起实行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6-19  发稿编辑:韩春梅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涪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在我市涪江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实行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
   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实施范围为:市域内涪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流经的平武、北川、安县、江油、涪城、游仙、高新、经开、三台9个县市区、园区。实施年限为2015年—2019年。

据了解,自2015年起,实施范围内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财政上解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金200万元,高新区、经开区每年向市财政上解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金80万元。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实施范围内的县市区、园区开展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扣缴,县市区每月扣缴基数为25万元,园区每月扣缴基数为10万元。县市区、园区因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被扣缴的金额用于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金。2015年市财政安排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专项预算1000万元用作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金,并逐年增加预算投入,三年内全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达到1亿元/年的规模。

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将作为上游地区补偿资金分配和流域水质超标扣缴的主要依据。目前,纳入实施范围的9个县市区、园区均设置了跨界断面,对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氨氮等指标进行监测。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的上游地区实施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地区实施资金扣缴,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阶段性水质超标,不执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免于扣缴期限;对重金属超标和发生一般性污染事故的区域,实行当月扣缴;出现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实行一次性全年扣缴。此外,扣缴额度将由环保部门根据断面水质超标最高因子的超标倍数,与相应级别河道的扣缴基数相乘得出。

此外,市环保、财政、目督、水务、监察等部门将对我市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挪用补偿资金、未将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地方,视情节扣减该地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补偿资金。(记者 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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