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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区流动人民调解庭走基层化纷争保稳定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01-17  发稿编辑:韩春梅

 

游仙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精神和区政法委就“发挥人民调解优势 ,全力化解好游仙经济开发区(南区)7、17伤人赔偿纠纷,以解民忧、保稳定、促发展”的批示精神,庚即启动流动人民调解庭工作程序,组成首席调解员罗劲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员杨周益,书记员叶伟的流动调解庭,于2013年11月1日、2014年1月15日走进游仙经济开发区现场调解陆某某、冯某某诉马某某等17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流动人民调解庭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理清了基本案情:2012年7月17日2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回收窦某某欠款挖掘机为由,邀约马某某、杨某某等人驾驶江淮商务车,伙同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驾驶猎豹越野车,共计17人,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顺河村9组五里梁凯越集团建筑工地,用木棒、橡胶棒殴打工地门卫室和板房内起床查看情况的4名工人,致使受害人陆某某的锁骨骨折,头皮裂伤。经游仙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陆某某、冯某某损伤程度均系轻伤。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某被评为八级伤残,冯某某被评为九级伤残。

首席调解员罗劲松在听取受害人的诉求及致害人、利害关系人的侵权担责意见后,逐一举证质证,依照法律规定和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针对索赔诉求一一进行核算,提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赔付标准,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终达成由致害人赔偿陆某某、冯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检查及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老人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37880.00元,除已支付19万元外,剩余47880元于2014年3月1日前,由致害人向受害人支付完毕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即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经济开发区副主任杨先斌握着首席调解员罗劲松的手说:“这起案情复杂,涉案当事人多,拖延时间较长的人身损害赔偿纠份得到成功化解,真感谢你们为游仙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和稳定付出的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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