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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焦点直击:没有购物点和自费项目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9-12  发稿编辑:景秀丽

关于新《旅游法》,社会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第35条等: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对此业内人士怎么看呢?

刘伟:购物点、自费是利润增长的突破点,大打“价格战”背后就是由旅游者自费和购物产生的利润支撑。正因为这样,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损害游客利益。新法直接规定“无购物”、“无自费”,那么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旅行成本的上升。旅游经营者会将消费者旅途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成本预算中,避免让消费者在旅途过程中额外花钱,所以,“十一”后的旅行产品基本都属于“包价游”,产品价格会上涨。

陈洪涛:指定购物点和旅游者自费一直是引起旅行社和旅游者矛盾的源头。新法则从根本上切断了这种源头,既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又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保护作用。旅游产品价格上涨是整体趋势,但其实这才是“物有所值”,新法后的旅游产品都属于品质游。

巫生富:指定购物点、旅游者自费都属于违法,所以旅游者在旅途中非主观意愿的“二次消费”会消失。对于消费者而言,新的旅游产品推出价格上会形成一定的冲击力,适应可能会需要一定时间。(四川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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