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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人闯红灯将被处50元罚款 1月1日起实施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2-07  发稿编辑:景秀丽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6日讯(记者 侯青伶 实习生 王一竹)   记者今日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简称新实施办法)已于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除因与上位法有冲突而作调整外,新实施办法基本全部保留了原实施办法中的责任条款和处罚幅度,违法临时停车等一些违章行为的处罚还降低了幅度,对属于管理不善或客观因素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还新设了免予处罚条款,仅对极少数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

疲劳驾驶将被罚150-200元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物品与工程渣土运输车和教练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动态管理。据了解,该装置可以记录一次或一天连续驾驶时间与里程。

新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4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长途客运汽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疲劳驾驶将处以150-200元罚款。

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将被罚2000元

刑法修正案已将追逐驾驶入刑,表明国家已充分认识到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精神,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驾驶人二千元罚款。”

据悉,由于新实施办法限于篇幅,对何谓“反复并线、频繁穿插”问题,交由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以后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进一步明确规定。

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的罚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向车外抛洒物品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都将处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的顶格处罚

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正仍然不改的”,均处以50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新实施办法对这两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均增设了处罚事项,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分别给予50元、200元顶格处罚。

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将50元

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时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不予登记。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将按照实施办法处以50元罚款。

临时违章停车的罚款降为20-50元

新实施办法对临时违章停车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降低了处罚幅度,由原100-150元罚款下降为20-50元罚款。

七种情形顶格罚款

新实施办法除了对酒驾、超速、无证驾驶、追逐驾驶等行为依法进行重罚外,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顶格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二)不按规定悬挂、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六)除公路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此外,对非营运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由原100-150元罚款提高到150-200元罚款;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加重处罚。

五种情形免予处罚

对车辆违章是由于客观因素或管理者因素造成的,新实施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不予处罚:(一)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显示不清晰或因前方车辆遮挡看不见信号灯的,或因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过错导致的;(二)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重病人或险急情况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车辆被盗抢的;(四)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假冒发生的;(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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