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网站发布通知,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在获得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还将从安置地的县级政府处得到地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补助额度为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据了解,此次发放范围为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成都商报记者 张疏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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