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讯 (记者 李洋) 国家住建部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对于按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将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要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要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昨日记者获悉,省住建厅目前正在着手制定符合四川省自身特色的相关细则。
依照《意见》,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行为分两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罚款时要具体区分两种情形。
意见强调,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对可改正的违法建设处理的程序是: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对无法改正的违法建设的处理程序是: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建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住建厅已将此《意见》下传到各市州地级住建系统,要求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对《意见》进行补充和建议。省住建厅将全面收集和参考各地方的反馈情况,最终形成符合四川省自身特色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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