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法律实施的意义就更加重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需要运用科学正确的司法方法,需要在坚持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改进司法方法。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法律实施部门,尤须适应形势发展,在改进司法方法方面积极探索,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作出贡献。
在新形势下,改进司法方法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促进法律实施。司法方法是把法律和具体案件、法院工作以及社会管理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离开了科学正确的司法方法,静态的法律就不能转化为动态的司法活动。二是促进司法职能发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范围日益广泛,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加深,司法的职能作用也随之不断扩大。改进司法方法,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三是促进司法水平提高。科学正确的司法方法不仅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而且能减少和避免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误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改进司法方法,有助于法院、法官既把握法律精神又关注社情民意,争取最佳办案效果,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改进司法方法,既要把握正确方向,又要探索科学路径。总体来说,改进司法方法应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一是有利于保证依法裁判。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要求,做到履行审判职权不缺位、依法裁判不越位、延伸职能不错位,确保裁判案件于法有据,体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是有利于实现司法综合效果。着眼于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妥善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需求。三是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社情民意、道德伦理等因素,使裁判结果既符合立法本意又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从而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在司法程序上,积极推行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司法原则,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应积极推行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促规范、促廉洁、促权威,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在裁判方式上,科学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实现裁判效果的最优化。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应正确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一方面高度重视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把调解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平衡各方利益的优先选择,不断提高调解水平,通过调解以平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对抗,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决不忽视判决在确立规则、维护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把是否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作为选择案件处理方式的主要标准,落实自愿合法原则,通过判决发挥法律的导向功能,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在裁判标准上,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法律的统一适用是事关法律有效实施、实现法律功能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在司法活动中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使法律条文不仅在个案中得到正确适用,而且在类案中得到统一适用。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对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方式、考量因素等作出规定或解释,使法官能够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质效控制上,着力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当前,我国社会各类纠纷易发多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大。应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科学设定管理标准,不断完善审判质效评估、流程管理、庭审考核、裁判文书制作、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体制制度,建立职责明晰、运行顺畅的审判管理体系,从而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在工作机制上,加强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配合,推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多样性特点,其解决方式也应当多样化。应构建并完善党政领导、部门支持、民间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形成程序衔接、功能互补的矛盾纠纷化解系统,使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社会化、非对抗的手段得以妥善化解。(作者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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