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五种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办法》还规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四川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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