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连日的降雨给巴蜀大地暂时褪去了暑热,但漫长的夏日才刚刚开始。6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长期在露天、高温等场所工作的劳动者送来清凉——该厅当天发出《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有效期5年。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决定是在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
在我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自2007年我省首次确定高温津贴标准以来,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调整标准如何确定?这位人士分析说,首先从全国23个省份已经发布的高温津贴标准看,与我省情况类似(未设月份时长,以温度标准)的新疆为10至20元/天,吉林为10元/天,安徽为不低于10元/天,我省6至10元/天的现行标准偏低。其次,综合考虑了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据悉,2012年全省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1489元(包括私营单位),比上年增加4537元,增长16.8%;比2008年增加10841元,增长52.5%,年均增长13.1%;2008年以来我省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比上年上涨分别为5.1%、0.8%、3.2%、5.3%,高温津贴标准没有相应增加。
我省规定,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但根据记者此前调查,除了标准高低,劳动者最为关注高温津贴能否按规定享受?最新发出的这份《通知》提出,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指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此外,要求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适当调整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钟振宇 熊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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