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由省律协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委会举办的 “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专题研讨会”在成都举行。近百名参会者中,有经常跟医疗纠纷打交道的律师、省内部分知名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代表,也有知名医事法学专家。
在研讨会上,泸州市法学会副会长刘卫平、四川律协医专委主任李玉声等人提出,调解医患纠纷,应尽快成立专门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应尽快成立调解机制
在昨日的研讨中,该专委会副主任、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等人都提到:“上世纪以来,我国正处在医患矛盾比较尖锐、医患冲突比较激烈的特殊时期。”泸州市法学会副会长刘卫平、四川律协医专委主任李玉声等人提出:应尽快成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于医患纠纷案件的诉讼解决涉及取证、举证、鉴定等诸多环节,使得诉讼周期较长,且有限的司法资源远远供不应求。”李玉声认为,可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由相关部门协助,由医学、法学专家、人民调解员等组成“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参与进行医患纠纷调解。
应明确“不能取得患方意见”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不过昨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提出:“现在各界对什么叫‘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发生了很大分歧。”江敏称,有一类认为,所谓“不能”仅仅指无法联系到患者家属、而患者本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情况;还有一类认为,“不能”还包括家属不同意抢救的情况。
“现在已经有过案例出现,家属不愿意抢救,不是因为风险,而是因为不愿出钱。”她说,如果实施医疗措施,医院很可能面临自己承担费用等风险;如果由医院签字,在治疗中出现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为此,江敏认为,这需要相关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新华网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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